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重上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96號上訴人 戴鴻明 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 律師
吳尚昆 律師上訴人 戴富真
戴鴻麟 戴鴻章 戴鴻儒 被上訴人 戴建隆
戴德隆 戴政隆 戴吉隆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曾澤宏 律師
陳瑾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0月2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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