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八二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二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連玫馨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號││││(新台幣)│││├─┼─────────┼─────────┼───────────┼────────┼────────┼──┤│1│甲○○│花蓮縣花蓮市第二信│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貳萬柒仟元│一九一九二一│1317││││用合作社建國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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