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漢成右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二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右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證據尚有斟酌之必要,事涉被告權益,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錢建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建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