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1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0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19日
書記官池東旭┌───────────────────────────────────────────────────┐│附表:95年度除字第8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1│880││││原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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