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7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