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434號聲請人 許智超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書記官林育玄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