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天真選任辯護人王玉楚
紀舒青李汶哲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定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下午三時第十六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郭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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