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五四六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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