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632號原 告 張淑晶 原 告 黃 鐸被 告 林至賢 林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