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5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簡逸松 債務人 喬馮恩
胡婷芬
一、債務人喬馮恩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貳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喬馮恩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胡婷芬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