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度鑑字第12943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3年鑑字第12943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3年度鑑字第12943號被付懲戒人 葛廣明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監察院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議。
理由
一、按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本會認為本案處分已無必要者,應為免議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
2款定有明文。
二、被付懲戒人葛廣明係國防部部長辦公室中將參事,前於97年3月16日至98年10月5日任職國防部軍事情報局(下稱軍情局)中將局長,負責綜合督考該局全般業務,乃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97年8月間,被付懲戒人自時任軍情局所設立之財團法人○○○○○○基金會(下稱○○基金會)董事長楊○○處,得知軍情局出資與民間人士合股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94至96年代管之股利於捐助設立○○基金會後,尚有餘款新臺幣(下同)370萬9,601元,其明知該款項屬軍情局所有之公款,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公有財物之犯意,利用其擔任軍情局局長之職務之便,以專案運用為由,要求其辦公室主任田○○以提領現金方式,將該款交予其使用。被付懲戒人除於97年9月間指示田○○將上開部分款項以其私人名義,陸續支用於致贈列管遺族、離退同仁春節獎金及捐贈泰北地區學校合計45萬元外,餘款325萬9,601元則於98年10月5日卸任局長職務後,未將之辦理移交,而囑田○○攜返家中保管。迨田○○於98年10月8日因接受國防部廉政建設行動小組行政調查而查獲上情。被付懲戒人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嫌,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上開罪名,對被付懲戒人判處有期徒刑拾肆年,褫奪公權陸年(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99年重訴字第4號)。被付懲戒人不服判決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經該院103年度軍上重更
(三)字第2號刑事判決將上開軍事法院判決撤銷,改論以被付懲戒人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被付懲戒人復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362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此有上開法院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監察院移送意旨以被付懲戒人擔任軍情局局長有上開貪污行為涉有違失,移送本會審議。茲以被付懲戒人所涉刑事部分既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確定,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已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任用後應予免職,應認已無再對被付懲戒人為懲戒處分之必要。依照前揭規定,應予免議。
據上論結,本件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5條第2款情形,應予免議,爰為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陳祐輔 委員 高秀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
書記官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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