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刑補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刑事補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刑補字第4號請求人 張芫誠 (原名 張旗灶 )上列請求人請求刑事補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芫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年、月、日,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補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一、補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二、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三、請求補償之標的。四、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五、管轄機關。六、年、月、日。」、「補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刑事補償法第10條、第1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請求人張芫誠具狀向本院請求刑事補償,其書狀未記載請求補償之標的、事實及理由、(撰寫書狀之)年、月、日,亦未附具請求補償所憑之不起訴處分書、撤回起訴書,或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顯然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命請求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述缺漏。如逾期未補正,本院將逕以決定駁回本件請求,附此提醒。
三、依刑事補償法第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