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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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458號

聲請人 程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魏榮俊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訴之聲明未具體明確,聲輕人應更正聲明為:⑴被告應將雲林縣○○鄉○○路00000號房屋騰空後返還予原告;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即被告積欠之租金),及自民國○○年○○月○○日起至遷讓返還系爭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返還系爭房屋止時,按月給付新台幣○○元(即每月租金)。

二、聲請人應提出系爭房屋之租賃契約到院。

三、應提出雲林縣○○鄉○○路00000號房屋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建號全部)或房屋稅籍資料到院。

四、應提出相對人魏榮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略)到院。

五、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書記官黃鷹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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