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6號原告銘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達 原告嘉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翠芳 被告 廖治德
號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治德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廖治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6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61,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