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交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榮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856號),本院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1年9月28日下午3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