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2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長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長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長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各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3月、3月、4月、3月、3月、3月、3月,均經確定,嗣並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於民國
103年2月6日入監服刑,嗣經法務部於104年9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10月5日
書記官徐錦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