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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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1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8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正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正貿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林正貿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許文碩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受刑人林正貿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藥事法│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03.22│102.03.02│102.04.0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014、14522、14554號│10014、14522、14554號│10014、14522、1455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84號│102年度訴字第1284號│102年度訴字第1284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1.21│102.11.21│102.11.21│├─┼──────┼───────────┼───────────┼───────────┤│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84號│102年度訴字第1284號│102年度訴字第1284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2.12.25│102.12.25│102.12.2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10581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2.01.15│102.03.04│102.02.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0014、14522、14554號│10014、14522、14554號│10014、14522、14554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9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9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96號││實├──────┼───────────┼───────────┼───────────┤│審│判決日期│104.05.20│104.05.20│104.05.20│├─┼──────┼───────────┼───────────┼───────────┤│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9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96號│103年度上訴字第396號││決├──────┼───────────┼───────────┼───────────┤││確定判決日期│104.06.22│104.06.22│104.06.2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易科││之案件│不得社勞│不得社勞│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9492號、│││編號4~6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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