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字第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審簡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章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302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文章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肆年。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文章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且依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之。
二、本案犯罪事實:陳文章自民國100年11月20日起,在大中美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中美公司)任職,並派駐至新北市○○區○○路○○巷○○號「金莊社區管理委員會」(下稱金莊社區管委會)擔任駐衛保全,負責從事該社區安全管理,並為金莊社區管委會代收該社區住戶繳交之管理費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陳文章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點期間內,在上址社區管理室內,接續將其業務上向該社區住戶收取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管理費合計新臺幣36,142元,均予以侵占入己花用殆盡。嗣陳文章於101年12月11日擅自離職且避不見面,經大中美公司派員查核該社區財務帳目察覺有異,始悉上情。
三、本案證據:
(一)被告陳文章於檢察官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代理人 林逢裕蔡錫純 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
(三)大中美公司人事派令、人事基本資料、未入帳金額明細各
1份、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入憑條19紙。
四、核被告陳文章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查被告係於密接之時地侵占其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是其各次所為之獨立性甚為薄弱,侵害法益復相同,應認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業務侵占款項金額及所生危害程度,暨其於犯後尚知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現已坦認犯行知所悔悟,且與告訴人大中美公司成立民事調解賠償損害完竣,告訴代理人蔡錫純亦表明願意原諒被告等旨,有新北市新莊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及本院電話紀錄查詢表等件在卷可憑,是被告經此刑事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被告所宣示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諭知被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收款日期│收款金額(│社區住戶姓名暨繳交││││新臺幣)│管理費月份│├──┼───────┼─────┼─────────┤│1│101年11月8日│1,983元│ 廖秀妙 (22號5樓)│││││101年9月份管理費│├──┼───────┼─────┼─────────┤│2│101年11月8日│1,983元│廖秀妙(22號5樓)│││││101年10月份管理費│├──┼───────┼─────┼─────────┤│3│101年11月8日│1,983元│廖秀妙(22號5樓)│││││101年11月份管理費│├──┼───────┼─────┼─────────┤│4│101年11月18日│1,306元│ 傅榮良 (26號8樓)│││││101年11月份管理費│├──┼───────┼─────┼─────────┤│5│101年11月23日│1,579元│ 莊敏宏 (10號4樓)│││││101年9月份管理費│├──┼───────┼─────┼─────────┤│6│101年11月23日│1,539元│ 郭純純 (12號4樓)│││││101年9月份管理費│├──┼───────┼─────┼─────────┤│7│101年11月24日│1,413元│ 張琴珍 (18號5樓)│││││101年10月份管理費│├──┼───────┼─────┼─────────┤│8│101年11月24日│1,952元│ 洪福明 (8號7樓)│││││101年11月份管理費│├──┼───────┼─────┼─────────┤│9│101年11月26日│1,955元│ 洪宗利 (3號4樓)│││││101年10月份管理費│├──┼───────┼─────┼─────────┤│10│101年11月26日│1,955元│ 廖秀彰 (3號6樓)│││││101年11月份管理費│├──┼───────┼─────┼─────────┤│11│101年11月26日│2,182元│ 林昭宏 (11號6樓)│││││101年10月份管理費│├──┼───────┼─────┼─────────┤│12│101年11月26日│2,076元│ 高寶玉 (20號9樓)│││││101年10月份管理費│├──┼───────┼─────┼─────────┤│13│101年11月26日│1,626元│ 邱進映 (26號2樓)│││││101年10月份管理費│├──┼───────┼─────┼─────────┤│14│101年11月26日│1,626元│邱進映(26號2樓)│││││101年11月份管理費│├──┼───────┼─────┼─────────┤│15│101年12月6日│1,983元│ 李勤英 (22號9樓)│││││101年11月份管理費│├──┼───────┼─────┼─────────┤│16│101年12月6日│1,614元│ 蘇信璋 (24號3樓)│││││101年12月份管理費│├──┼───────┼─────┼─────────┤│17│101年12月8日│1,219元│ 王漢源 (12號8樓)│││││101年11月份管理費│├──┼───────┼─────┼─────────┤│18│101年12月8日│1,542元│ 蔡秀芬 (14號6樓)│││││101年9月份管理費│├──┼───────┼─────┼─────────┤│19│101年12月8日│1,542元│蔡秀芬(14號6樓)│││││101年10月份管理費│├──┼───────┼─────┼─────────┤│20│101年12月8日│1,542元│蔡秀芬(14號6樓)│││││101年11月份管理費│├──┼───────┼─────┼─────────┤│21│101年12月8日│1,542元│蔡秀芬(14號6樓)│││││101年12月份管理費│├──┼───────┼─────┼─────────┤││合計│36,142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