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一六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及詐欺等數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誤載處業經更正如本件附表所載),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