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一О號
原告丁○○被告丙○○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六0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雷雅雯法官王鳳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