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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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雷雅雯法官蔡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藝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