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6年度橋補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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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橋補字第645號
原 告 郭家欣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澄湖汽車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
,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葉育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