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02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訴訟代理人 賀湘芸
訴訟代理人 陶子安
被 告 呂俊良
被 告 呂金爐
被 告 呂麗渼 (原名: 呂承薈 、 呂麗芬 )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