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6年度桃簡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字第1025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訴訟代理人  賀湘芸
訴訟代理人  陶子安
被   告  呂俊良
被   告  呂金爐
被   告  呂麗渼 (原名: 呂承薈呂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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