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岡補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馬瑞珍
楊德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馬紀 民間就借款償還計劃事件聲請調解,聲
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
請調解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開
聲請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