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30號
原 告 郭守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香岑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鄭香岑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8083號),惟
被告鄭香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7,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侯麗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