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730號
原   告  郭守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香岑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
對被告鄭香岑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8083號),惟
被告鄭香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7,000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6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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