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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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大松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3年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大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大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於民國102年6月10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8月確定。於102年2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日核准假釋出獄,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稽,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姿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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