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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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193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間請求返還林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
新台幣36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95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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