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555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現於台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庚○○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甲○○、庚○○等與原告即反訴被告戊○○
、己○○、丙○○、乙○○、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
即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原告即反訴被告應自95年6月1日至清償日止
,按日賠償一千元之懲罰性違約金,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佰壹拾萬參仟元[自95年6月1日起計至98年6月8日(反訴原告提
起反訴之日)止,每日以一千元計算],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南市○
○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