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金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金簡字第2號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崁分行間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6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186,1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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