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
萬零捌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