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勞簡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
萬零捌拾壹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貳佰壹拾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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