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聲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丙○○原名 陳錦珍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對相對人所發債權讓與通
知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受讓第三人立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
國91年7月12日受讓第三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相
對人之連帶保證債權(主債務人為璟盈服裝企業有限公司
,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情事,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
達之處所不明,致其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之函件退回,為此
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提出戶籍謄本、債權讓與通知函及
回執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銘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