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0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0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037號),本院經獨任法官審理後,認應為免訴之諭知,爰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案件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甲○○前涉嫌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經檢察官偵查後,認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之罪,而向本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然查,該罪業經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三讀通過,予以刪除,廢止其刑罰,並由總統於同年七月十一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九六000八八五六一號令公布,於同年七月十三日起生效施行。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八十四條之
一、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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