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3樓現羈押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喬國偉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1之1號現羈押在臺灣台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上鈞 律師
林詠嵐 律師 黃重鋼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5月6日執行羈押,至98年8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8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何菁莪
法官李麗珠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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