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19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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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1936號
原 告 康正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峻領 、 陳清泉 間請求返還光纖測試儀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提解被告張峻領費用新臺幣
壹仟陸佰元。
理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有明文之規
定。
二、查被告張峻領因案現正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
法院在出入監簡列表在卷可稽,原告應繳納派法警前往借提
被告張峻領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1,600元,爰依首揭法
條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預納提解
費用1,600元,以提解被告張峻領出庭。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