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2848號
原 告 王金端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大盛 即埔里品泉食品廠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肆仟捌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捌仟零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