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四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一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北區郵管局│八十九年十月一日│捌仟元│E0000000││├─┼─────────┼─────────┼───────────┼────────┼────────┼──┤│2│甲○○│北區郵管局│八十九年九月一日│捌仟元│E0000000││├─┼─────────┼─────────┼───────────┼────────┼────────┼──┤│3│甲○○│北區郵管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捌仟元│E0000000││├─┼─────────┼─────────┼───────────┼────────┼────────┼──┤│4│甲○○│北區郵管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捌仟元│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