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六六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柄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楊湘雯~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陽光空氣花和水商行聯邦銀行忠孝分行│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肆仟元│UA五五七0四七││││ 許郁文 ││││0││├─┼─────────┼─────────┼───────────┼────────┼────────┼──┤│2│陽光空氣花和水商行│聯邦銀行忠孝分行│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伍萬伍仟元│UA五五七0四六││││許郁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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