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122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即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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