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聲請人即指定辯護人陳盈壽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縣○○鎮○○里○○路○○巷○○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74號審理中。被告曾於移審時,經法官裁定准予被告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具保代替羈押,惟被告家屬未能於法官裁定時間內提出保證金,故現仍羈押中,現被告家屬已為被告籌得6萬元,為此懇請鈞院考量被告母親年事已高,極需被告照顧,且被告已坦承犯行,亦無逃亡之虞,准予被告以6萬元交保候傳,實感德便等語。
二、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資力及同案被告交保金額後,又再審酌被告犯販賣毒品海洛因之次數,及另案追加起訴現由本院審理中(本院99年度訴字第66號),認被告所為之交保金額實不宜低於10萬元,仍維持准予被告甲○○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縣○○鎮○○里○○路○○巷○○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周淡怡
法官王奕勛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