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重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告乙○○被告維新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王俊凱 律師被告丙○○上列被告2人因被告丙○○涉犯過失致重傷害罪嫌(刑事案號:
98年度交易字第265號)之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王奕勛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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