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家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家救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救字第3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 蔡宜宏 律師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__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__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__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張俞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