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12號聲請人丙○○代理人甲○○
蔡錫欽 律師相對人慧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本法稱關係人者,謂聲請人、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非訟事件法第7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之住所地係在台北縣林口鄉,相對人之營業所則設於台北市內湖區,揆諸首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或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依本事件處理事項之性質,認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為適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甯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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