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簡字第9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業已認罪,不會逃亡但也沒有錢交保,傳票可以寄伊工作地點老闆娘之住址,請求能讓其停止羈押回去看小孩,爰當庭聲請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前於本院審理時經通緝始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恐嚇取財罪嫌重大,且有逃亡事實,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97年12月1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予以羈押。經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雖已坦認犯行,然本院審酌其前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均係經通緝後始到案,入監前即未住在戶籍地,居所及聯絡電話等亦常更動卻故未陳報法院,有卷內相關資料可稽,是其於停止羈押後顯有高度可能再次逃亡,且被告稱無錢可供具保,是本院仍無從確保其將來能順利傳喚到案執行,是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執行,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事實及必要性既均仍然存在,其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孫淑玉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伊舒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