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俊宏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義龍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俊宏法官吳佳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