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35號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甲○○○原告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2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書記官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