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被告丁○○
甲○○戊○○丙○○庚○○
號己○○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卓穎毓
法官莊玉熙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