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八號
原告己○○
戊○○辛○○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道成 被告丁○○
甲○○乙○○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李進清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葉惠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