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七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黃精良 律師被告乙○○被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0八六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葛永輝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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