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婚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林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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