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職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職字第四二號
上訴人東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明芳 訴訟代理人 莫德融 律師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被上訴人甲○○變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為陳明,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民國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三三號判決正本對於被上訴人甲○○應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曾煌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一日